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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千帆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
最近,陕西省招生办突然出台新规定,要求只有在陕西落户满三年的考生才能在当地报考。这道三年禁考令一下子卡住了80多位满心期望今年赴考的考生。在多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最终只好将该规定诉上法庭。
高考移民何以产生
“高考移民”违反了国家和某些地方政策,而这些政策中的某些政策显然是合理的。为了照顾经济和教育相对落后的考生,高校适当降低某些边远地区的录取标准,未尝不能作为对当地基础教育落后的一种补偿或纠偏。“高考移民”不仅不符合高考纠偏行动的宗旨,还过多占用当地录取名额,致使相当部分的本地考生失去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而这些本不该受惠的“移民”考生却反而“喧宾夺主”,因而显然应该受到控制。
陕西省的三年禁考令,大概是根据2005年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通知制定的,因而不能说完全没有“上位法”的支持。和海南等享受高考政策优惠的欠发达地区一样,陕西也将高考特殊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筹码之一,只要在当地投资或购置房产就可以获得当地户籍,进而让子女享受更多更好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这样一来,河南、山东等人口大省的考生家庭纷纷动起了“移民”的念头。正是因为这些地区的人口和考生数量大,高校对这些地区采取了更严格的录取标准,通过限制招生指标来实现各地“均衡”,致使这些地区的考生面临严重的竞争压力。
曾有山东考生给我写信,反映当地难以承受的考试压力和不断恶化的“应试教育”模式。作为理性人,他们选择迁徙到一个竞争环境更为宽松的地方,似乎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因此,“高考移民”虽然违反了规定乃至某些初衷良好的设计,但是不应对越来越普遍的“移民”现象负责。
道德指责无济于事
事实上,一味从道德上指责“高考移民”无济于事,再严厉的禁考令也无法堵住“高考移民”的口子。在效果上,陕西省的三年禁考令,只是打了某些“移民”考生一个“措手不及”,而这不仅违背了教育部规定的“尽早”、“广泛宣传”的义务,也侵犯了这些考生受宪法第46条保护的受教育权;除此之外,它并不能真正止住源源不绝的“移民”,而只是可能增加了“移民”成本,将“高考移民”的阶段从高中提前到初中而已。
问题的关键在于,只要存在高考招生的地域不平等,“高考移民”就是针对政策保护的一种自然“市场”反应,就和商品会流向利润最大的地方一样。即便各省“自主命题”打破了全国统一标准,高考地域歧视变得不那么明显,招生指标的地区配额政策和各地录取标准不同的事实,并没有丝毫改变。超过半数省份实行“自主命题”后“高考移民”仍络绎不绝的乱象,便足以证明今天的地域歧视只不过是没有具体标准的歧视而已。因此,杜绝“高考移民”的真正出路无非在于保证全国各地的考生享受宪法上的平等受教育权。如果各大高校对河南考生和陕西考生采取同样的录取标准,还会有人专门为了高考而到西安买房落户吗?
当然,对某些边远尤其是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还是有必要给予适度的高考政策照顾,但即便如此,目前的地区招生指标制度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简单化的做法不但将继续产生“高考移民”,也不公正地照顾了这些省区中条件相对优越的家庭。与其不分青红皂白地按照地域分配招生指标,不如真正“以人为本”,将优惠政策直接落实到少数民族或贫困家庭。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现行高考招生制度的最大得益者,并非纠偏行动所照顾的边远地区,而恰恰是北京、上海等教育资源优越的大城市。这些城市经济发达、基础教育资源集中,因而按理说这些城市的考生不应在高考过程中再享受特殊政策保护。然而,大城市也集中了全国绝大部分的高等教育资源,这些高校对“地方子弟”的优惠录取政策,使当地成为高考地方保护主义“特区”,当然也造就了庞大而隐蔽的“高考移民”队伍。只不过和海南、陕西不同,这些资源优厚的大城市对“移民”控制更严,但是效果充其量也只是将“高考移民”变成“初中移民”甚至“小学移民”而已。
由此看来,“高考移民”之过并不在于“移民”家庭和考生本身,而在于地域不平等的高考制度。这种制度一日不改,“高考移民”就一日不会止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