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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词要否包含法制宣传内容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4-7 2:46:20 · 来源: 新京报
 
 

  刘仁文

  具体权利

  检察官在法庭上还是集中精力做好指控、揭露和证明犯罪的工作为好,何况高质量的开庭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前不久,我在专栏文章中谈到要认真对待被告人的道歉,不可动辄指责为“虚伪”。文章发表后,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的同志打电话给我,说他们领导很重视这个建议,他们也认为,今后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应以事实为基础。这一积极态度,鼓舞着我想就检察官的公诉词,再发表一点意见。

  几年前,我曾以一名兼职律师的身份,去外地参加一个故意伤害案的开庭。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人开始发表长篇大论的公诉词,其中有很长一部分内容属于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听起来总觉得别扭,感觉作为“辩手”无话可辩、无事可驳。

  后来,我就此事请教一位检察官朋友,他告诉我:公诉词要包含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这可是有要求的。我又上某检察院网站查看,只见该检察院在“业务指导”一栏中,对起诉书与公诉词的关系做如下介绍:起诉书是在法庭调查之初,由出庭公诉人宣读,而公诉词则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开始时,由出庭公诉人所进行的综合性演讲;起诉书侧重的是指控被告人干了哪些有罪的事情,触犯刑法中的哪条哪款,构成什么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而公诉词的作用,则主要是对起诉书作进一步阐述和补充,揭露犯罪,宣传法制,教育公民。

  再上网搜索关键词“公诉词”,找到几篇公诉词全文,发现其“宣传法制,教育公民”的特点确实相当明显:首先,开头就是“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的公民朋友”,可见不单是说给审判长和审判员听,还要说给旁听的群众听;其次,里面的内容有“本案的几点启示”、“本案血的教训”等。

  我认为,在公诉词里加进专门的法制宣传教育这样的务虚内容,会产生以下问题:与公诉词的设计意旨相脱节。之所以要有发表公诉词这个环节,就是为了让公诉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对起诉书中的有关内容和观点进行强化、补充或者修正,它针对的是具体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这决定了其内容必须要务实。

  公诉词作为法庭辩论的开始,应为辩护方提供反驳的靶子,如果过分突出宣传和教育功能,只能淡化法庭辩论的气氛,造成公诉方和辩护方各说各话的局面,这显然不利于查明真相,也不符合真理越辩越明的法庭辩论初衷。

  徒增公诉词的冗长,冲淡公诉词的亮点和重点,容易滋长形式主义,对提高法庭效率也有害而无益。

  此外,当检察官激昂慷慨的公诉词包含有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的内容时,就容易在无形中形成道义上的强势地位,进而不利于法官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也不利于真正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

  法庭审判的惟一任务就是要通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表演”,让法官在看得见的正义面前对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以及如何判处刑罚等问题作出明断。俗话说:一心不可二用,又有名言曰:“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因此,我总觉得检察官在法庭上还是集中精力做好指控、揭露和证明犯罪的工作为好,何况高质量的开庭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关注司法细节之四)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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